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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优游乐(申根)尊贵计划(二)
保险天数 安盛优游乐(申根)尊贵计划(二)
  市场价
1-7天(28天-80周岁) 158.00
8-10天(28天-80周岁) 201.00
11-14天(28天-80周岁) 259.00
15-17天(28天-80周岁) 328.00
18-21天(28天-80周岁) 408.00
22-24天(28天-80周岁) 466.00
25-28天(28天-80周岁) 528.00
29-35天(28天-80周岁) 596.00
36-42天(28天-80周岁) 666.00
43-49天(28天-80周岁) 736.00
50-56天(28天-80周岁) 806.00
57-63天(28天-80周岁) 876.00
64-90天(28天-80周岁) 1156.00

安盛优游乐(申根)尊贵计划(二)

 

保障利益明细表

承保项目

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

尊贵计划(二)

1,人身意外伤害:

 

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

1,000,000

意外抚恤金

20,000

2,医疗及相关费用

660,000

医药费用补偿(含门急诊及住院医疗)

3,每日住院津贴收入(赔偿天数上限为30天)

3,000(100元/元)

4,住院医疗翻译服务(最高RMB300元/天)

5,000

5,医疗运送及送返

1,000,000

6,身故遗体送返及丧葬费用

300,000

*其中丧葬费用限额

20,000

7. 旅行者行李及随身财产

5,000

*其中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RMB 1,000

8. 旅行者个人钱财及旅行证件

11000

*其中个人钱财遗失

1,000

*其中旅行证件遗失

10,000

9,旅行家居财物保障

5,000

*其中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RMB 1,000

10.签证拒签补偿

500

11.旅行延误(每5小时延误赔偿额:300元)

900

12.旅行行李延误(每6小时赔偿限额:RMB300元)

900

13.旅行变更

10,000

14.旅行个人责任

1,200,000

15.保障期间的自动延长

最长10天

 

保险费表(币种:人民币)

保险期间

保险费(承保年龄28天-80周岁)

尊贵计划(二)

1-7天

158

8-10天

201

11-14天

259

15-17天

328

18-21天

408

22-14天

466

25-28天

528

29-35天

596

36-42天

666

43-49天

736

50-56天

806

57-63天

876

64-90天

1156

 

投保须知:

1.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计划或实际前往或途经俄罗斯、乌克兰、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叙利亚、委内瑞拉、古巴、阿富汗、白俄罗斯、伊朗、朝鲜,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2.若您在旅游途中需要任何紧急援助,请直接拨打24小时紧急援助热线:+86 108468 5628。另外,您可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21:30)致电95550,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axa.cn查询您保障的详细信息。

3.根据保监发〔2015〕90号的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但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以及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投保年龄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投保年龄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故对于被保险人的投保限额超过上述规定的,我司不再承保,若尚未达到限额的,本公司仅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

4.本保单的“意外事故及疾病医疗费用补偿医疗费用”保障可涵盖2019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治疗费用。除保单中明确约定特别承保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的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及糖尿病导致的医疗费用,赔付金额以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或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5.本计划的成年人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80周岁,未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为28天至17周岁。71周岁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和“医疗费用补偿(含门急诊及住院医疗)”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6.本保险每次旅行保障期限最长为90天。

7.本保险单保障被保险人从中国大陆地区出发至全球范围内的海外旅行,涵盖地区包括但不仅限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及所有申根国家,包括但不限于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含格陵兰岛及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波兰、捷克、爱沙尼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马耳他及列支敦士登等国家和地区。

8.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侵略、外敌行为、敌对(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受任何政府或国家权力机构的指挥对财产的没收或国有化或征用或毁坏或破坏的、暴乱骚乱;

9.投保人可于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开始前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将退还已缴保费,保险合同关系自本公司同意退费之日解除。但在生效日当日或之后客户电请撤销保险合同的,保费将不再退还。

10.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或未向本公司声明并由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11.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从中国大陆出发,返回中国大陆的旅行。本保险不承保外籍人士返回原籍国的旅行。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必须完整覆盖被保险人离开及返回到日常生活、工作所在地的旅行期间。

12.本保险不承保在投保本保障计划时已置身于境外的被保险人。

13.对于旅行延误保障利益,保险人对下列情形下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为中转或联程航班(中转或联程延误发生地在境外的不包括在内)。

14. 本计划承保的签证拒签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本人或委托第三方签证服务机构向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申请签证遭拒绝,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签证申请费用或因委托行为发生的签证申请费用,保险人以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偿。

15.本保险采用电子保险单形式承保,发票也以电子发票形式出具。您可以通过“安盛天平保险”微信公众号或登陆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官网www.axa.cn申请获取。 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如果您需要纸质版保单及发票,可以通过拨打95550转6联系我们,纸质版保单及发票顺丰到付,邮费需要您承担。

16.请您了解本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了监管要求,若需进一步了解本公司最新季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及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请登录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官网www.axa.cn查询,该信息可以作为您决定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